欢迎进入黄陂区政府网站 区农业委员会专栏
今天是 
黄陂区政府网站 区农业委员会专栏
黄陂区政府网站 区农业委员会专栏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3日        打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截至2020年底,对全市未纳入2004年、2009年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范围的1602个村,全面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清理确认(以下称“两清”)工作。在此基础上,推动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已完成“两清”工作、但尚未组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组织的178个村(社区),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同时,强化全市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时间安排 

  (一)开展政策宣传和动员培训(2018年2月底之前)。区、街道(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逐级制定本级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建立协调联动、信息统计、督导督查等工作机制。区实施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备案;街道(乡镇)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备案;村(社区)、村民小组实施方案报所属街道(乡镇)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区、街道(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等工作。

  (二)推进“两清”及国家、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3—12月)。全市纳入此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1602个村全面开展并完成“两清”工作。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武汉模式,全面完成蔡甸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通过国家考核验收。有序推进纳入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体试点的江夏区郑店街、新洲区阳逻街和邾城街、黄陂区滠口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军山街和纱帽街、江夏区大桥新区、黄陂区大潭办事处和木兰山风景区管理处等9个单位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并通过省、市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为推动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奠定基础。

  (三)分类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9年1月—2020年12月)。全市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比较健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管体制与扶持新型集体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机制。制定考核评价细则,对各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总结全市改革工作,迎接国家和省考核验收,确保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三、推进方式 

  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与全省保持同步推进中着力突出“武汉特色”,重点抓好“三个一批”:

  (一)规范管理,巩固完善一批。对已于2004年、2009年分别由原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并已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集团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重点强化区级主体责任,按照现有管理模式强化监管,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性收入增长。

  (二)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一批。以蔡甸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重点,整体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创造可在全国推广的经验。以纳入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体试点的9个单位为重点,深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三)先易后难,稳定推进一批。巩固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建立村集体所属的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营管理长效机制,为集体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试点外且有集体统一经营性资产的村(社区),按照“条件成熟一个、改革完成一个”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现代农村集体经济治理体系,使农村集体经济总量明显增长,农民财产性收入占比显著提高。

  四、重点工作 

  (一)强化工作保障。市、区要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将宣传培训、调研督导、考评验收、纠纷调处、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区、街道(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干部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农村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依法及时化解改革中出现的农村产权纠纷。不断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依法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委组织部、市农委、市民政局,各有关区)

  (二)构建支撑体系。以我市获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为契机,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三乡”工程(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多元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着力构建改革支撑体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盘活空闲农房、开发集体闲置房产设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支持其领办、参股股份合作社,整合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集体经济基础较好的村与较差的村探索联合开发物业经济等经营项目;将扶贫资金折股量化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拓宽贫困群众的增收渠道。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可因地制宜预留适当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满足乡村发展建设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村社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建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旅游委、市金融工作局,各有关区)

  (三)提供便利服务。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要给予大力指导并依法提供优惠政策。对国家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减免政策,要全面落实到位。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需要办证、审批的,工商、发改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居住点、农村廉租房等,根据有关规定减免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对农村集体公益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投入建成的项目等非经营性资产,要建立健全统一运行管护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局、武汉供电公司,各有关区)

  (四)推进金融惠农。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对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简化手续,给予信贷优先优惠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各区政府出资设立的抵押融资担保平台,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工作局、武汉农业集团,各有关区)

  (五)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区和试点街道要在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可管可控的前提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资产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等6项权能的内容、行使条件及效力进行探索。各区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责任豁免机制和不思进取、无所作为、贻误改革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制。将原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名单附后)。由市农委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协同做好改革工作。各区委、区政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力抓好改革工作。街道(乡镇)党(工)委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党(工)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村党组织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主体,要认真组织落实。全市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区,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农委、市改革办,各有关区)

  (二)强化督导考核。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以及“三农”发展综合考评与政务督查范围。建立改革台账和改革信息统计报告机制,全面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加强调研和工作指导,做好政策评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强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整改。改革任务完成后,各区先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后再申请市级核查,市级组织核查通过后按程序向省级申请验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改革办、市考评办,各有关区)

  (三)抓好宣传培训。综合运用现代传媒技术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精神,宣传全市推动改革的先进典型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大干部培训力度,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提升各级党政干部推进改革的能力,提高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水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农委,各有关区)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市黄陂区委 黄陂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黄陂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 鄂ICP备12001600号
建议使用 1024*768 及以上分辨率、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